各学位点:
根据教育部和我校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我院2020年接收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习、思想表现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方面的考查。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大力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推免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
二、工作组织
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2020年接收推荐免试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负责对本院推免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三、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刻苦学习,勤于思考,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好的独立调查研究、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具备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能力和素质。
2、学习成绩优秀,英语水平优良,取得所在学校2020年推荐免试生资格,具体以“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公示备案推免名单为准。没有不及格或重修科目,且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在校期间曾参加科学研究、全国竞赛等活动,表现突出者(有获奖证书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产生了较大效益等证明材料)可优先考虑。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接收专业与人数
我院030105民商法学专业、035101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035102 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等专业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具体人数请参阅《我院2020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
五、接收程序
1、取得推免资格的考生按推免章程要求,登录“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http://yz.chsi.com.cn/tm)进行网上报名。
2、审核申请人信息,并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符合条件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接收确认,并根据安排准时参加复试。
六、复试时间和内容
(一)资格审查
复试前,由学院组织对复试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考生在复试报到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在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并加盖推荐院校教务处公章;
3、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学校认可当地二等甲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表(3个月以内,体检项目需含谷丙转氨酶测试和胸透);
4、政审。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考核。考生如实填写《考生表现情况调查表》(见附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其他有关材料(如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单,其他获奖证书、本人代表性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原创性工作成果等)复印件。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复试时间
复试工作在10月18日以前完成,具体复试安排由各学位点在向考生发复试通知时说明。
报考资格审查:2019年10月15日周二上午8:30—10:00
笔试时间:2019年10月15日周二中午11:00—13:00
面试时间:2019年10月15日周二下午14:00开始
(三)复试内容
1、专业课笔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为100分)。
(1)考试科目及参考书:
030105民商法学:《商法学》(第三版),赵旭东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
035101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035102 法律(法学)(专业学位):法理学、宪法、刑法学、民法和中国法制史等相关知识考核(参考教材按照法硕联考要求)。
(2)考试要求:专业课笔试主要考查考生对本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2、综合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满分为100分)。
综合面试重点考查考生专业基础知识,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外语听力和口语能力,以及人文素质等综合能力,并给出面试成绩。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回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同一专业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相同。
(四)成绩计算
专业课笔试成绩占复试总成绩的权重为40%,复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复试成绩=笔试成绩×40%+综合面试×60%。
七、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对复试现场进行巡视,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2、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含姓名、复试成绩等)等相关信息。
3、实行复议制度。确保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由接收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八、其他事项
1、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若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一经发现将不予录取或取消入学资格。
2、确定接收的推免生,在入学报到时未获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和学位证书者,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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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