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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时间:2010-06-03 点击:
浙财院〔2002〕97号

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既能有效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增强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和艰苦奋斗精神,又是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劳动取得报酬来解决自身困难的有效资助办法,也是教辅部门弥补劳动力不足、降低劳动成本、提高学校总体办学效益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学生勤工助学的规范管理,使我院勤工助学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全院由党委学工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在学生处设立勤工助学办公室。

具体的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2、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报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和批准,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3、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学人才库和管理网络体系。

4、加强与校外单位联系与合作,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二、 学生勤工助学组织与管理

1、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通过登陆学生处主页,上网报名。学生处根据报名资料,建立勤工助学人才库。用工部门应在勤工助学人才库内选聘学生,未经批准不得聘用其他学生,否则所需酬金由聘用部门自理。

2、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必须在课余时间或休息日进行,以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为前提。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每月不超过50小时。

3、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报学生处备案。否则,一旦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期间如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4、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的选聘原则:1)、遵守校纪校规,道德品德良好;2)、学习成绩合格;3)、身体健康;4)、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5)、有岗位专长者优先;6)、同等条件下,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考虑。

5、凡具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1)、不服从用工单位安排者;2)、未经批准擅自脱岗者;3)、在岗位上不负责任者;4)、因故休学者;5)、一学年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6)、受党、团、行政处分者。

三、 部门用工岗位的设立和登记

1、学生可以参加的勤工助学岗位有:助教助研岗位、校园建设和管理岗位、行政和后勤管理岗位、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等。

2、每学年年初,由学校各职能部门对于适合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事先核定工种的用工计划(包括人数、时间等)、计酬标准和经费额度等,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计划申报表》,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安排。对于用工部门的临时性需求应在前一周提出,勤工助学办公室将用工需求上网公布,由学生竞聘上岗。对于未预先通知勤工助学办公室擅自聘用学生的部门,所需经费由聘用部门自理。

3、校外用人单位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时,必须经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同意,经核定用工数量及报酬后标准后方可设岗。

4、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四、 经费来源

勤工助学经费来源于学杂费中划出5%经费;学校预算外其他收入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社会专项捐赠及勤工助学基金的增值等。勤工助学经费专门用于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的劳动报酬,不得挤占和挪用,对学生的报酬,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克扣拖欠。

五、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

1、长期固定的报酬一般由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劳动强度、技术难度、劳动时间等协商确定每月酬金,按月审核发放。

2、临时性岗位的报酬可视劳动强度、技术难度、完成质量等进

行确定,标准如下:

一般性劳动:如值班、校园管理等,每小时3~4元;

轻体力劳动:如整理资料、抄写、装订、卫生清扫等,每小时4~5 元;

重体力劳动:如搬运、校园绿化等,每小时5~7元;

技术性劳动:如计算机输入、编程等,每小时5~7元。

六、报酬领取

1、 学生本人完成工作后填写《勤工助学报酬领取单》(可在

学生处网页中直接下载)。

2、用工部门对学生《勤工助学报酬领取单》上填写的内容进行审

核,确定无误后签署考核意见。

3、每月10——12日,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勤工助学报酬领取

单》的用工部门考核意见予以审核,确定酬金。

4、院财务处在发放勤工助学酬金时应查阅以下相关资料:《勤工

助学报酬领取单》、院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人签字、领取报酬者的证

件。

七、附则

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除追回全部资助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将跟踪了解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并建立困难学生档案(作为学生助学贷款及参加勤工助学的审核依据),同时对已享受困难资助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经济、消费等情况进行抽查。凡在此期间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学习态度不端正、生活挥霍浪费的学生,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令其退还所有资助金。

八、本办法由院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2年9月起生效。

二○○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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