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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我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1-15 点击:

 

 

 

 

 


浙财大〔2019256

 

 

关于印发《我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我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浙江财经大学

2019111

 

 

我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学校发展战略,科学评价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为聘任、晋升、奖惩等提供依据,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应体现分类管理、按类考核的指导思想。学校将教职工年度考核分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两类,实行分类考核。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其中中层以上干部年度考核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内的人员;

(二)年度内累计病、事假超过6个月的人员;

(三)年度内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四)年度内待聘时间超过3个月的人员。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与内容

第一节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教职工的考核工作,校人事处负责考核的总体管理。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工作小组由党政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部门(单位)第一负责人任组长。

第二节  考核内容

第八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对教师实行师德师风表现一票否决制;

能:主要考核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学术研究、教书育人、管理服务的创新;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廉:主要考核执行党和国家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和有无违纪现象。

第九条  工作业绩考核包括业务工作业绩考核和其他工作业绩考核。教师业务工作业绩考核包括教学工作业绩和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其他工作业绩考核包括社会服务、管理服务等考核。其他工作人员主要考核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第三节  教师工作业绩基本要求和指导性意见

第十条  学校规定教师每年度必须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总当量要求为: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450当量,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为300当量。

教师年度考核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总当量计算可在当年实际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总当量或近2年实际完成的教学科研等工作总当量的平均值或近3年实际完成的教学科研等工作总当量的平均值中自主择高确定。

其中专职教师当年承担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学校教学业绩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中的相应最低课时数要求;专职研究人员完成的年度科研工作量不低于年度教学科研工作量要求的2/3

第十一条  各学院(含体育部、研究院,下同)可在学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各学院对教师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业绩可设置具体的结构性要求,可结合不同专业技术职务层次、不同类型教师(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分类进行考核和管理。年度考核办法需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工作当量包括教师年度内承担学校及经审批同意互聘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及科研等工作。具体计算办法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工作业绩工作量由各学院研究决定,需在年度考核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者,各学院制定办法时可结合实际减免当年度教学科研工作量考核要求:

(一)经学校批准同意国内外脱产进修、请产假或病假3个月及以上的教师;

(二)由学校派出挂职锻炼3个月以上的教师;

(三)到校工作当年可减免工作量,到校工作第二年,可减半考核;

(四)经学校批准同意在职在岗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可按所在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减半考核两年;

(五)对距离退休不足三年的教师。

第十四条  其他特殊情形需减免工作量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学校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考核等级及评定

第十五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六条  对照考核要求,能很好地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出色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工作量饱满,工作业绩突出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教师评定优秀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教师的20%,其他工作人员评定优秀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人员的15%。参加考核人数较少的部门,实行合并考核。因减免工作量而确定为合格者,不参加年度评优。

第十七条  对照考核要求,能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工作量较饱满,工作业绩较好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八条  对照考核要求,能基本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工作量不够饱满,工作业绩欠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一)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考核要求,但完成50%(含)以上并完成学校教学业绩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中的相应最低课时数的要求;

(二)连续旷工5个及以上但不到10个工作日,或年累计旷工10个及以上但不到20个工作日者;

(三)年度累计事假2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下者;

(四)当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者。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承担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低于学校教学业绩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中的相应最低课时数要求者;

(二)实际完成教学科研工作总当量低于学校规定的年度教学科研工作总当量基本要求50%以下者;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

(四)当年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者;

(五)当年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受留党察看处分、受开除党籍处分者;

(六)受到行政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在受处分期内者。

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考核等次:

(一)新参加工作未满见习期的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

(二)新参加工作不满6个月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三)因非职务行为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者;

(四)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年度考核;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的;

(六)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结案后无违法违纪,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按正常情况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二十一条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五章  考核时间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教职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为次年年初。

第二十三条  考核程序如下:

(一)个人总结:教职工登陆人事信息管理系统的年度考核平台总结一年来的表现和工作业绩。

(二)材料审核:各部门(单位)对被考核人递交的总结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核,其中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汇总情况需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

(三)考核评价:各部门(单位)召开考核工作小组会议,对教职工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并确定考核等级。

(四)考核结果公示:考核工作小组提出的年度考核结果在本部门(单位)内公示3天。

(五)人事处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系统上录入教职工考核结果并提交学校审核,人事处负责审核,报学校确定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确认:学校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后,由各部门(单位)向被考核人书面送达年度考核结果,并由被考核人签字确认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由所在单位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并复核。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效用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对教职工个人进行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效用如下:

(一)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职工,当年按学校有关规定发给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奖,次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职工,方可被推荐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优秀评选。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在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按学校相关规定做相应推迟年限处理。

(四)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教师分为专职教师和专职研究人员;其他工作人员是指管理、专职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和工勤岗位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浙财院〔20122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我院校长办公室                     20191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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