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师在学院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完善和优化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和政策以及学校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精神,决定成立教授委员会。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决策与重大管理事项咨询机构。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接受学院党总支的政治领导,与学院行政班子相互协作、相互监督;接受学院教代会和全体教师的监督;接受校级学术机构(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下同)的指导。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全体教师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职称人员组成。
委员组成应当充分体现学院学科、专业的代表性和公平性,人数为13人。院长、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书记为当然委员。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非学院党政领导的教师担任。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学术水平;
(三)关心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有参与学术管理的热情和能力;
(四)在学院连续工作满一年。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的选举和任期。
在各学科和专业民主推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确定委员候选人。委员通过学院全体教师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批准、学校备案。
教授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委员空缺职位应按照委员选举办法进行增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教学、学术、学位评定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教学、学术、学位评定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全体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教学、学术、学位评定事务及教授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保守秘密的义务。
(五)回避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教授委员会审议:
(一)学院重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
(二)学院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学科等学术资源配置方案;
(三)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和教学改革计划,实验室建设规划、实践教学改革方案;
(四)学院认为需要提交教授委员会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学院提交教授委员会决定:
(一)学院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研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院教学制度、教学决策事项、教学争议的评定解决;
(三)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四)学院本科和研究生新专业申报;
(五)学院指标内人才引进的学术条件;
(六)学院院聘教学科研岗位的学术条件;
(七)学院自设的推荐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条件;
(八)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争议、纠纷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九)学院认为应由教授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教授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教学、科研、学科等限额申报项目的推荐;
(三)学院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评定,学士、硕士学位人员的资格初审;
(四)学院自设的教学、科研项目的立项与结项评审;
(五)学院认为需要由教授委员会进行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做出与教学、学术、学位评定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通报教授委员会,或由教授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接受学校、学院委托,受理有关本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教授委员会应当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一次;也可根据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须2/3以上(含)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不是委员的学院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应允许与议题有关的教师旁听会议。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所讨论的议题,应由主任委员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一致后确定。
交由教授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议的议题,一般应先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提出方案,再提交教授委员会议定。
有2/3以上(含)委员提出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议题,主任委员须召集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议事决策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重要决议须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含)同意方为有效。
有上位制度规定要求的,从其规定;
评奖推优等一般事务的评审可以按得票数排序。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通过的决议,以学院发文形式公布,由学院院长负责组织实施。教授委员会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院长如对教授委员会通过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提请重议,教授委员会应当组织重议,提请重议的决议须再获到会委员的4/5以上(含)赞成方为通过。若院长对再次通过的决议仍有不同意见,须将该项议题报学校裁决。
第二十二条 教师如对教授委员会通过的与自身利益有关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向教授委员会提请复议,教授委员会应当进行复议并做出书面回复。若进行复议,学院党总支负责人、分工会主席应当列席教授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对讨论的敏感问题必须严格保密。若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直接相关,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应当建立任期报告制度,对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教授委员会任期报告应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应代表学院应对教授委员会的决策执行情况、有关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