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讲师姜渊博士的论文《探寻与建构中央和地方同时“在场”的环境质量目标制度——以环保督察常态化之争为切入点》发表于《政法论丛》2021年第2期。
论文指出:环保督察被视为典型的运动式治理,为延续环保督察功效而为的设计大多都是运动式治理的常态化。这是因为大多研究都将环保督察所取得的成效归功于“运动化治理对‘科层制困境’的破解”。因而环保督察常态化之争的共识是环保督察以运动式治理解决了环境法治中的“科层制困境”,争论的焦点是运动式治理是否可以常态化。但通过分析环境保护法律、地方政府执法以及环保督察与其他运动式治理的历史与得失,发现环保督察的显著功效其实来源于目标式治理对“不法行为惩罚”模式(地方政府为惩罚不法行为而执法,并非为提升环境质量而执法)的纠偏。延续环保督察的功效并不在于运动式治理的常态化,而在于以目标式治理对环境保护法律进行革新。但在当前的环境保护法律中,环境质量目标主义远不是环境保护法律的核心思路。相关法律按环境质量目标主义设计的个别制度尚未达到完备,甚至连基本的目标设置程序都未有规定。若要以目标式治理模式改造环境保护法律,就需要建构起统领全局的环境质量目标制度。这里的统领全局包含两个含义: 一是环境保护法律不仅需要宣告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也需要宣告地方政府负责的方式是完成具体的环境质量目标;二是以环境质量目标制度做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统帅。而为了确保地方政府为环境质量负责,环境质量目标制度不仅需要赋予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各自的权力,且要在权力建设中确保二者的同时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