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李政辉教授的论文《公司住所的功能、挑战与制度应对》发表于《北方法学》2022年第2期(第16卷)。
摘要:住所为公司设立要件之一,认定上可分为事实标准与登记标准,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地的区分。司法实务中认定住所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基于功能主义解读,法律制度中的住所发挥实体功能、管理功能与人格功能,三者共同组成了完整的体系。信息时代来临,我国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整体的趋势为逐步放宽对住所的要求,新技术条件对住所也产生影响,住所的三项功能皆面临挑战。住所制度的完善应坚持整体原则,有效接续现有制度功能,在此前提下进行相关制度、内部要素的区分与重组。《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须顺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建立内在协调的制度体系,适度开放公司住所的选择自主权,允许公司将网络经营场所注册为住所。